(2025年12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道教活动场所内供品供奉行为,保障道教活动场所殿堂和道教活动的清静庄严,满足十方善信的信仰需求,依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》《道教宫观管理办法》,按照道教供品供奉的有关传统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教活动场所,是指依照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规定登记的宫观和道教其他固定活动处所。
本办法适用于道教活动场所内对外开放进行道教活动的殿堂。
第三条 供品供奉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:
(一)诚敬为本,供品是信众表达对神明、祖师尊崇的载体,管理全过程应当秉持庄严、恭敬的态度;
(二)如法合规,供品的种类、摆放、处置应当符合道教传统仪轨和科范,并遵守国家食品安全、消防安全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;
(三)崇俭戒奢,倡导节俭,避免铺张浪费,优先选择天然、可降解的供品;
第二章 供品的种类与接收
第四条 根据性质和用途,供品可分为下列几类:
(一)香、花、灯、水、果,优先选用天然香料、鲜花、环保灯烛、清洁饮用水、新鲜水果;
(二)专项法会供品,为特定法会(如祈福、超度等)准备的专用供物,应当根据法事科仪要求准备;
其他常见供品,包括香油、糕点、茶叶、斋菜等。
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信众的发心与供养习惯,允许其在符合本办法规定和道教传统的前提下,供养其认为适宜的供品。
第五条 道教活动场所接收供品应当遵循下列规范:
(一)通过公告、宣传栏等方式,引导信众供奉符合环保、安全要求的供品,减少易腐、包装过度的工业制品,避免供奉带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易招引虫蚁的物品;
(二)对接收的大宗或贵重供品(如大量粮油水果、大型法器、贵重物品等)进行登记,记录供奉人(或匿名)、品名、数量、接收日期等信息;
(三)在场所内醒目位置设置“供品提示牌”,为信众、游客做好必要的指引,提示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:
1.引导信众如法供养,合理表达宗教情感;
2.明确供品建议清单;
3.列出严禁供奉物品清单;
4.提醒保持殿堂整洁,供品外包装、垃圾应当带离或投入指定垃圾桶;
5.防火、食品卫生等安全提示。
第六条 道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下列物品作为供品:
(一)荤腥、烟酒类,含酒精饮料;
(二)假冒伪劣、过期变质、不洁之物;
(三)来源不明或可能涉及非法所得的物品;
(四)世俗娱乐用品、带有明显商业广告宣传性质的物品;
(五)国家明令禁止的动植物制品及其它违禁品。
道教正一派活动场所原则上不供奉荤腥、烟酒类及含酒精饮料的供品,当地道教传统有特殊惯例的,应当在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道教协会指导下供奉管理,并接受道众和信众的监督。
客堂执事、殿堂值班人员应注重仪范,主动耐心地向信众解释供品供奉的相关规定,包括允许的供品类型、供品放置位置以及相关禁忌,引导信众将供品放置在相应区域。对不符合规定的供品,应说明原因,并退还信众妥善处置。
第三章 供品的供奉与管理
第七条 供品供奉应当遵循下列规范:
(一)如法摆放,供品在神像前的摆放位置、顺序、数量应当符合道教仪轨;
(二)新鲜轮换,易腐供品(如水果、糕点)应当定期更换,确保供桌整洁、庄严,更换频率视季节和供品保质期而定,防止供品腐烂于供桌之上;
(三)安全管理,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行进消防安全检查和演习,配备足量且有效的消防器材,严禁在殿堂内焚烧纸钱、元宝、金(锡)箔等,明火灯烛应当由专人负责,使用防火灯罩,供桌及周边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卫生;
(四)整洁有序,供品摆放应当遵循主次分明、整洁有序、安全稳固、空间适宜的原则,不得在殿堂地面随意堆放,不得占用过多空间,确保通道畅通,方便信众行礼和法事活动进行。
第八条 殿堂负责人(值殿人员)具体负责本殿堂供品供奉的日常管理。
第九条 供品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范:
(一)指定专人负责供品的日常接收、摆放、维护、更换、撤下、仓储等工作;
(二)指定专人每日定时巡查殿堂,检查供品状况、摆放、安全及殿堂整体环境;
(三)存放备用供品的库房应当保持干燥、通风、卫生,做好防鼠、防虫、防霉变措施,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。
第四章 供品的上供、撤供与处置
第十条 上供、撤供应当遵循道教传统仪轨,避免随意处理。
第十一条 撤下的供品应当由道教活动场所按照“物尽其用、慈悲利生”的原则进行合理处置。不得私自瓜分、浪费供品,不得随意丢弃供品。
贵重实物供品在登记造册后应当妥善保管,用于道教活动场所法物陈列或重要法事活动,不得私自占有或变卖。
第十二条 任何道教组织或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供品进行商业炒作,不得与道教活动场所外销售供品的组织或个人以暗中勾结、相互串通等形式欺诈信众、牟取私利。
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
第十三条 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办法在该场所的实施,并接受所在地道教协会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十四条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公布供品接收、使用、处置、转化后的资金用途情况及购买供品款项收支情况,接受信众和社会监督。
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,造成供品浪费、资产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,道教活动场所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整改;情节严重的,应当追究相应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道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自身实际,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,并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备案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来源(中国道教协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