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5年12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端正教风,维护道教工作正常秩序,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,规范对道教冠巾证、传度证、净戒牒、箓牒等证书的管理,根据《中国道教协会章程》以及中国道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,是指冠巾证、传度证、净戒牒、箓牒。
冠巾证是全真派弟子经过冠巾的凭证;传度证是正一派弟子经过传度的凭证;净戒牒是全真派道教教职人员经过受戒的凭证;箓牒是正一派道教教职人员经过受箓的凭证。
以上证书,是持证人取得道教修行进阶次第的凭证,不作为道教教职人员身份证明,亦不作其他用途。
第三条 冠巾证、传度证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;由主办冠巾或传度活动的道教协会在证件照片上加盖公章(钢印),并在完成冠巾或传度仪式后颁发。
主办冠巾或传度活动的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申领冠巾证、传度证时,应当报送已领证书使用情况,发证后应当及时报送发证人员信息。
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,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印制,加盖中国道教协会传戒专用章,由律坛向受戒人员当坛颁发。
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,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印制,加盖中国道教协会授箓专用章,由箓坛向受箓人员当坛颁发。
第四条 中国道教协会确定证书的标准格式,主办相关教务活动的道教协会应当对发放的证书进行统一编号,做到人证对应,做好发证人员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,建立健全相关人员信息库。
第五条 道教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在证书办理过程中,以营利为目的收费,以任何名义向申请人员索要、收取拜师礼、捐赠、随喜红包等费用,以及收取其他无关费用;
(二)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证书或为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证书提供支持或帮助;
(三)擅自发放证书;
(四)以线上办理、中介代办等形式办理、发放证书;
(五)利用证书从事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教规戒律的活动。
第六条 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擅自涂改、随意损坏证书;
(二)将证书转让、出借给其他组织和个人;
(三)利用证书参与、支持涉道教商业化活动,牟取不当利益;
(四)利用证书从事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教规戒律的活动。
第七条 违反《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》《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》《关于全真派传戒的规定》《关于正一派授箓的规定》有关规定,按照相应条款予以处理。证书失效应及时予以公告。
第八条 受到暂停、取消道教教职人员资格惩处或自愿放弃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,应当由其常住的道教活动场所或任职的道教协会、道教院校暂扣或收缴其净戒牒或箓牒。散居正一派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暂扣或收缴其箓牒。证书收缴后按照有关程序注销。
从道所在地,一般指常住的道教活动场所,现任职的道教协会或道教学院。散居正一派从道所在地,是指道籍所在地。
第九条 证书持有人被发现有2个以上的同名证书的,只能保留1个证书,其他证书由常住道教活动场所或任职的道教协会、道教院校收缴,散居正一派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收缴,交至证书颁发单位予以销毁。
第十条 证书遗失或损毁,可以由原持有人向原证书颁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补办,申请应当附以下材料:
(一)本人身份证及教职人员证复印件、着道装的近期证件照、证书编号及其内容信息等材料;
(二)承办相关教务活动宫观出具的书面证明;
(三)申请人常住道教活动场所或任职的道教协会、道教院校出具的本人在本单位常住或者任职的书面证明,散居正一派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;
(四)从道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的本人在该地区从道的书面证明。
证书损坏的,还应当将损坏的证书与申请材料一并交至原证书颁发单位予以销毁。
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道教组织,由指导其教务工作的道教协会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违反本办法的道教教职人员、道教组织工作人员及证书持有人,由所在单位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;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道教规章制度的,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第十二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来源(中国道教协会)